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公告
2024 年第 51 号
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见附件 1 ),自 2024 年 12 月 1 日起实施。同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 2003 年第 5 号(《关于对磷酸三丁酯实施临时出口管制的公告》)等 11 个公告(见附件 2 )废止;商务部、国家密码局、海关总署公告 2020 年第 63 号(《关于发布商用密码进口许可清单、出口管制清单和相关管理措施的公告》)所附《商用密码出口管制清单》及商用密码出口许可程序相关内容不再适用。
商务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密码局
2024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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