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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2017年度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 : 太仓市科技局

发布时间 :2018-04-23

浏览次数 :14634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经信委、财政局制订的《2016-2017年度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6-2017年度太仓市新能源汽车推广

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2016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122号)、《转发关于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等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7〕271号)以及《关于转发2017年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府办〔2017〕317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对2016年、2017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和充电设施建设给予补贴。为保证补贴资金及时兑付和补贴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贴对象

市级财政资金的补贴对象为在我市登记注册的新能源汽车公共服务领域消费者、私人消费者(持有太仓市户口本或暂住证)以及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服务运营单位。

新能源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其中:私人消费者仅限于购置新能源乘用车。申请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其生产企业需将相关信息报苏州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应符合《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苏新汽〔2015〕11号)相关要求。

二、补贴标准

(一)车辆购置补贴标准

1.2016年度市级补贴标准按省级补贴标准1:1执行,详见附件1。

2.2017年度市级财政对不同类型和车型的补贴标准详见附件2,对闲置车辆和闲置充电设施不予补助。

3.以财政性资金购买新能源汽车的,市级财政不再给予购车补贴。

(二)充电设施补贴标准

对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按充电桩充电功率予以补贴,直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600元,交流充电桩每千瓦补贴400元。单个充电站或充电桩群的省、市补贴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三、材料申报和资金拨付

(一)车辆购置补贴资金

各镇(区)经发部门、财政分局联合向市经信委和市财政局提交本地区审查通过的2016、2017年度新能源汽车市级补贴申报请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汇总表(车辆购置)(附件3-1),并提供以下材料。

1.公共领域消费者申请补贴资金,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级财政补贴资金申请表(公共领域)(附件4-1);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

(3)车辆购销合同、购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

(4)我市对应的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的车辆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具体按照我市公安交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5)在太仓地区使用且5年内不转让车辆的承诺书(附件6-1)、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申报信用承诺书(附件6-2);

(6)车辆用途及车辆运营相关资质证明(若用于企业通勤须提供单位职工人数证明);

(7)经营车辆租赁业务的企业,需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并保障用于租赁的新能源汽车正常安全行驶;

(8)车辆目录批次、技术参数(需生产厂家盖章);

(9)推广应用车辆运行情况表(附件7);

(10)在太仓市范围内设立汽车服务站(由汽车生产企业授权或委托)的相关证明材料;

(11)驾驶员的驾驶证和社保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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