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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人民政府2020年度《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1-08-12 浏览次数:588 标签: 中小企业发展、国际合作

2020年度《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申报指南

一、申报时间:

本次申报时间为2021年8月12日至2021年8月25日(10个工作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申报范围:

在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浮桥镇)注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下列企业,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A类:未在太仓购置土地,年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物流贸易类(从事货物运输、仓储、采购、批发、零售、供应链管理等企业)、港口航运类(从事船务、港务、货代、船代等企业)、互联网电商平台类(从事大宗商品交易、电商运营、综合物流服务、信息资讯服务等企业)及物贸相关的供应链服务类企业(从事会计、咨询、培训等中介机构,从事非金融企业贷款、担保、融资租赁等企业);

B类:在太仓购置土地,亩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10万元以上的港口码头类企业,亩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总额30万元以上的物流仓储类企业。

2017年9月11日(《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发布之日)起,太仓市其他区域变更注册地至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含浮桥镇)的企业不在受理范围内。

三、申报材料:

企业按要求填制《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A类或B类),并提供下列加盖企业印章的材料一式一份: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3.由税务部门提供的2020年度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合同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纳税证明;4.经营班子领导成员(不超过2人)在职证明;5.B类企业用地情况(不动产证复印件)。

四、奖励程序:

(一)受理审核:

企业申请奖励,由太仓港经济开发区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负责受理材料,并由第三方独立审计机构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快港口物贸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太政办【2017】129号)及《太仓市“1+X”政策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太政办【2018】45号)文件进行初审,初审结束由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相关部门进行会审后形成奖励方案,报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批准。

(二)结算兑现:

批准后的奖励方案将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后15个工作日内由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完成奖励兑现。

咨询电话:0512-53187887(现代服务业发展中心)

附件下载: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贸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A类)

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物贸企业财政奖励申请表(B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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