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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太仓市政府 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1858 标签: 其他政策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政策依据

为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土地集约复合利用,支持新型产业发展,满足新型产业发展所需的特殊空间需求,根据《关于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2015〕5号)、《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和《苏州市产业用地更新“双百”行动工作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名词解释

新型产业用地(M0/Ma)是指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融合研发、创意、设计、中试、无污染生产等新型产业功能以及相关配套服务活动的工业用地。

产业用房指可用于生产、研发设计、勘察、检验检测、技术推广、环境评估与监测等功能用途的用房。

配套用房指为本企业及周边企业服务的功能用房,包括小型商业、会议展览、文体娱乐、人才公寓、配套宿舍、社区管理等。

第三条?类型划分

按供地方式不同,分为新增M0/Ma用地和“工改M0/Ma”用地。按产业用房使用方式不同,分为可分割M0/Ma用地和不可分割M0/Ma用地。

第四条?资格准入

建立资格准入机制,成立市新型产业用地联合预审领导小组,由市发改、科技、工信、财政、资规、住建、商务、生态环境等行业主管部门组成,共同制定我市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资格准入标准和实施细则。严格落实产业项目准入管理,以国家、省、苏州市产业指导目录为依据,对开发主体的产业定位、招商运营服务能力、投资强度、产出强度、科创贡献、财政贡献、环境影响等内容进行评估。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资格准入标准和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选址要求

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相关要求。根据产业定位,新增M0/Ma用地在规划确定的产业基地、产业社区内布局,鼓励向娄江新城、生物医药产业园、港区先进制造业园区等集聚,实施规模开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但在规划的产业基地和产业社区外的存量工业企业申请“工改M0/Ma”,需经市新型产业用地联合预审领导小组审核,符合条件的,可在不动产权证书剩余使用年限内实施转型。

第六条?总量控制

强化总量管控,根据产业发展态势,合理安排M0/Ma用地市场供应量。按全市工业保障规模的12%确定M0/Ma用地总规模,产业基地内M0/Ma用地规模控制在本基地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2%左右,产业社区内M0/Ma用地规模不得超过本社区工业用地总规模的12%。

第七条?规划调整

在符合产业资格准入要求前提下,选址地块的用地性质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符的,由属地政府按规定开展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工作。在规划中细化明确用地类型、建筑用途、功能比例、开发强度及其他控制性要素。按照依法依规、提高效率的原则,对涉及科研用地(A35)、工业用地(M1、M2)、商务用地(B2)、其他服务设施用地(B9)、物流仓储用地(W1、W2)调整为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情形简化详细规划调整程序,调整细则另行制定。

第八条?指标规定

新型产业用地(M0/Ma)的开发强度等应与普通工业用地(M)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形成级差,其中:容积率不得低于2.0,原则上不高于5.0;建筑高度、建筑风格应与城市风貌和周边建筑群相协调;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0%。

第九条?建设规定

用于生产制造的产业用房应符合工业建筑设计规范,鼓励建设4层及以上带工业货梯的高标准厂房;用于研发设计的产业用房,可参照办公建筑设计规范进行设计。产业用房单栋建筑面积不得少于2000平方米,按基本单元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配套用房应适当集中、合理布局,便于入驻企业和员工的日常使用,与产业地块既要联系便捷又要避免相互干扰,符合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配套用房应与产业用房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发证。

第三章?用地管理

第十条?供地方式

新增M0/Ma用地采用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工改M0/Ma”用地由存量工业用地企业自主申请实施转型,采取协议方式完善用地手续。在办理供地手续时,土地用途标明为“工业用地(新型产业)”。

新增M0/Ma用地的土地受让人和“工改M0/Ma”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在与属地政府确认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并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后,与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补充协议。投资发展监管协议中应包括:投产时间、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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