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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08-05 浏览次数:1268 标签: 科研平台、中小企业发展、资质认定、科技成果

关于印发《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设立指引(试行)》的通知

各县级市(区)科技局、科协: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监管工作,促进科技类校外培训市场有序发展,现将《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设立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

苏州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8月3日

苏州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

设立指引(试行)

为促进全市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江苏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苏科技规〔2022〕1号)《关于做好苏州市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教继〔2022〕13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经本行政区域县级市(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准入审批(以下简称“科技部门”),在登记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设立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围绕科学普及、开展以提升动手能力为目标的科技创新活动与科学体验活动(如机器人、人工智能、科学实验等)的非学科类培训机构。

二、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名称

1.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法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同一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只能使用一个名称,且不得使用简称。

2.培训机构名称中的行政区划、行业表述应当与机构办学所在地、类别等相符合,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二)场所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相对固定和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产权清晰,如系租赁,应有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有效期不少于3年。

2.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面积的80%。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需要较多设备器材的科技类课程,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5平方米。

3.招收14周岁以下学生的,其场所须符合适龄学生活动场所要求,办学用房所在楼层不得超过3层。

4.施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申办设立一个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且不得与其他培训机构共同使用。未经科技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变更培训地址、增设分支机构或培训点。

5.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场所,不得租借各类中小学校舍办学。

6.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必须符合消防、环保、卫生、安全等管理规定。建立“人防、物防、技防”相结合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采取为参训对象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确保学生人身安全。

7.科学实验活动应事先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将结果向属地科技部门报备;同时,必须安排在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人员管理等要求须与中小学实验室要求一致。涉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实验的安全管理,须严格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标准化实验室建设标准》(20200522212501)执行;涉及仪器设备操作的安全管理,须按照《教学仪器设备安全要求总则(GB21746-2008)》中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人员

1.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社会组织或个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应经依法登记,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有关经营(运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举办者为个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如有两个以上举办者联合办学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4)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

2.师资队伍

(1)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理事长)或负责人(校长、经理等)担任。

(2)培训机构的负责人(校长、经理等)应具有5年以上科技教育管理工作经历,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年龄在70周岁以下,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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