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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2-11-28 浏览次数:4653 查看相关解读> 标签: 税收优惠、战略规划

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保障资金安全,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江苏省省级财 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苏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是指为实现某一事业发展和政策目标或者完成特定工作任 务,由市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 经营预算安排的、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执行、绩效管理、 监督适用本办法。

中央、省级、苏州市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本办法规定 管理。国家、省、苏州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设立、权责明确、程序 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 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六条 专项资金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市有关规 定设立,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重点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 公共服务的需求。

不得重复设立绩效目标相近或者资金用途类似的专项资金。

第七条 设立专项资金,由提出申请的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 批,其中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需先经市级财政部门审 核。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预算绩效目标和可行 性研究报告,按照规定开展重大专项资金事前绩效评估。市级财 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 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标进行论证。

市级财政部门可以通过组织听证、公开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设 立专项资金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 专项资金实行清单管理。市级财政部门每年向社会 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目录清单,涉及国家秘密依法不能公开的除 外。

第十条 市级对镇(区)安排专项转移支付时,不得要求镇(区)承担配套资金,但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由市级与 镇(区)政府共同承担的事项除外。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 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 项资金的设立依据、资金用途、使用范围、管理职责、执行期限、 分配办法、支出管理、审批程序、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责任追 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不得 超过5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执行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安排的,按照设立程序重 新申请设立。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的,应当 由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 市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后,市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业务主 管部门一并修订具体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 财政部门会同市级业务主管部门,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直接报请 市人民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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