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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太仓市人民政府 时间:2023-02-14 浏览次数:7832 查看相关解读> 标签: 数字经济

市政府关于印发《太仓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太仓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太仓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行为,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四权分离的原则,建立权责明确、制约有效、科学规范的运行机制,全面提升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江苏省政府投资非盈利性工程建设项目集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苏政传发〔2021〕40号)和《关于在全市推行政府投资项目集中组织建设的意见》(苏府办〔2021〕5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集中建设,是指由政府确定的集中建设实施单位,对政府投资的非经营性工程项目实施集中建设管理,履行项目建设单位职责,项目建成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以市级财政资金为主要来源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改造等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不含未达到必须招标标准的工程项目),实行集中组织建设。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包括:

(一)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业务用房及相关设施工程项目;

(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及社会福利等社会事业工程项目;

(三)交通、水利、市政等基础设施项目;

(四)政府确定实行集中建设的其他非经营性工程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保密、抢险救灾及政府另有规定的工程项目,可以不实行集中建设,按照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执行。适用部省已有行业管理办法的交通、水利、市政项目,按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集中建设实施单位,是指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以盈利为目的、单位内控制度健全、专业化管理人员齐备的政府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国有全资或控股企业。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应遵循“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方针,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和建筑师负责制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全面推广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鼓励采用BIM数字建造等方式,在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方面积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第二章?职责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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