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苏知规〔2022〕2号
各市、县(市、区)知识产权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政发〔2022〕66号)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知识产权局
2022年7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江苏专利奖评选工作,根据《江苏专利奖评奖办法》(苏政发〔2022〕66号,以下简称《办法》)《江苏省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苏办发〔2019〕5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专利奖的申报、推荐、评审、奖励、管理、宣传等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三条江苏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统筹江苏专利奖的评选工作,审议确定拟获奖名单和异议裁决,决定、处理评奖过程中的重大事项等。
评审委员会设主任2名,由省知识产权局主要负责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分管负责人担任;成员由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行业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由省知识产权局提出,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
评审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4年,自省政府批准之日起至下届评审委员会成员经省政府批准之日止,可以连任。
第四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知识产权局,作为评审委员会的具体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江苏专利奖评选的日常工作,具体承担制定实施评奖工作方案,组织专家组开展具体评审等。
专家组成员包括专利审查员专家、技术专家、经济专家和知识产权管理专家等。
第三章 申报与推荐
第五条每届评奖活动开始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制定评奖工作实施方案,提出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人员名单,报省创建达标评比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按工作程序报省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省政府批准后,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布江苏专利奖评选活动通知,明确申报时限、申报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及受理方式等。
第七条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专利项目,申报主体应当为专利权人。当专利权人为多个的,应当由其中一个专利权人牵头,经全体专利权人同意后申报。
申报主体为单位的,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项目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主体为个人的,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第八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中专利发明人奖的,申报主体应当为专利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本人。
在申报前,应当由申报主体所在单位对拟申报参评的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申报主体没有单位的,由所在设区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公示。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中的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完毕后方可申报参评。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八条中的“本省常住居民”是指经常居住地为江苏的个人。
《办法》第八条和本细则中的“主要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是指在专利证书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栏中署名前三位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十一条《办法》第八条中的“专利质量高”,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有效专利中发明专利占比较高;
(二)专利技术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关联度高;
(三)专利在海外有同族专利权;
(四)专利权平均维持年限长;
(五)专利已实现较高质押融资金额;
(六)专利技术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等奖项。
第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项中的专利项目已获得江苏专利奖,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专利项目奖;个人已获得江苏专利发明人奖,包含以往获得过江苏省十大杰出专利发明人奖、十大优秀专利发明人奖和江苏省专利发明人奖。
第十三条 申报参评江苏专利奖的专利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专利奖申报书(项目类)》;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需提供独立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或者新颖性检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