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太仓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健雄学院:
《太仓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太仓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6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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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仓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江苏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苏科技规〔2019〕206号)、《关于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委发〔2022〕1号)、《苏州市推进数字经济时代产业创新集群建设2025行动计划》(苏委办发〔2022〕7号)等文件精神,引导我市科技创业孵化载体健康可持续发展,构建更趋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业孵化载体是指为满足各类人才创新创业和科技企业成长需求,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科技创新企业梯度培育的摇篮、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和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包括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加速器等。
第二章?认定与管理
第三条?申请太仓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在我市实际注册并运营满6个月。
2.孵化场地集中、界限清晰,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2/3;属租赁场地的,应具有3年以上有效租期。
3.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2人且在太仓市缴纳社保,配备创业导师不少于2人。
4.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5.科技企业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并有至少1个50万元以上的投资在孵企业案例。
6.在孵企业不少于10家,每家企业需至少有2人在太仓缴纳社保。
7.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8.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50%以上,可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