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通> 政策快讯> 详情

关于做好2021年度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

来源:苏州市科技局 时间:2021-04-12 浏览次数:7089 标签: 资质认定

各市、区科技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苏科高发〔2021〕21号)要求,结合相关规定,现就2021年度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2021年度入库工作

根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通知》要求,高新技术企业源头培育是确保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的长期基础性工作,应充分发挥地方贴近企业优势,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从2021年起,省级层面不再统一组织开展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我市将继续开展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工作,并修订完善相应政策。同时,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将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评审工作前移,经各市、区科技部门评审通过并推荐的企业直接纳入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

(一)组织方式

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本地区2021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市库推荐上报等工作。推荐入市库企业名单经地方评审推荐上报后,由苏州市科技局统一发布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名单。

(二)入库企业条件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企业为在苏州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5.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8.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材料及装订顺序

1.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由网络生成后打印,应带有水印);

2.证明居民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分享到:
0
收藏:
主办单位:太仓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运营商: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8 太仓市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18531号

关注公众号

负责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