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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江苏省人民政府 时间:2018-10-08 浏览次数:8379 标签: 其他政策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技厅 关于修订印发《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 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财规〔2018〕12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科技局(科委):

为进一步做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结合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实施情况,省财政厅、省科技厅对《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苏财规〔2017〕20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08月29日

附件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充分发挥高新技术企业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省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推进产业科技创新中心和创新型省份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政发〔2016〕107号)要求,省财政厅安排资金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给予支持(以下简称“省培育资金”)。结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要求,为规范和加强省培育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培育资金,是指用于支持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内企业加快成长为高新技术企业的资金。

第三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请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省培育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企业自愿、政府引导、省地联动、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财政厅主要职责:负责省培育资金年度预算安排,确定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下达资金并进行监督;会同省科技厅制定省培育资金管理办法。

省科技厅主要职责:负责建立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及培育库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提出省培育资金使用方案;指导各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

第六条  各设区市科技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政策及工作方案。科技部门主要负责本地区入库培育企业的组织申报、专家评审、提出入库意见、入库企业公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培育资金分配以及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督等。

第三章 入库企业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入库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为在江苏省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两个会计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两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八条  入库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本着自愿的原则,向所在设区市科技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

1. 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申请书;

2. 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营业执照》等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

3. 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 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 经具有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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