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政策通> 政策解读> 详情

【官方解读】《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

时间:2021-11-10 查看政策原文> 标签: 创新创业

苏州市科学技术局日前印发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现就该《细则》作如下解读:

一、《细则》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2019年2月,我市修订出台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实施细则(试行)》(苏科规〔2019〕5号)。同年6月,省政府印发了《江苏省推进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政发〔2019〕41号)的通知,同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小升高”行动工作方案(2019-2020年)》(苏政办发〔2019〕57号)。同年11月,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修订印发了《江苏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9号)。近两年,从省级到市级,都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金投入力度,加快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夯实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基础。

2020年,我市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数、认定数、净增数和有效数蝉联四个全省第一,创历史新高。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累计入库培育数首次突破万家。为了确保高企培育工作高位运行,持续鼓励企业开展创新研发,推动建立以地方为主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体系,2021年,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苏州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新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苏府办〔2021〕81号),继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形成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代表的创新型企业集群,为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细则》的制定过程是怎样的?

制定过程主要有研究起草、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廉洁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会议审议等阶段。苏州市科技局草拟了《细则》初稿,6-7月,向市科技局各处室及下属单位,各市、区科技部门,市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征求意见,同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收集的反馈和讨论的修改意见进行了完善,形成了第二版征求意见稿。7月9日,召开专家论证会,会后根据专家意见形成了第三版征求意见稿。后经局法规处合法性、公平竞争审查、机关纪委廉洁性审查,再次进行完善,形成第四版审议稿。经局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现正式予以印发。

三、《细则》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细则》共24条,第1-4条为总则部分,包括目的依据、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定义、培育库入库定义、管理原则等。第5-8条规定了入库培育条件与入库程序,具体包括培育库入库企业须满足的条件,培育库入库程序,企业重大变化、迁入迁出等特殊情况的处理流程和培育有效期。第9-18条为培育措施,主要包括培育重点、奖补额度、资金下达流程、资金使用范围、各地科技部门、市科技局的工作责任等。第19-23条为监督管理部分,包括审核推荐要求、对有问题企业的处理、信用承诺、违法行为的处理等。第24条规定了实施日和有效期。

四、《细则》包括哪些政策亮点?

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奖补政策,扩大企业惠及面

一是新增老高企奖补政策。我市高企数量持续增长,为了稳住现有高企的基本盘,第十一条中,对曾经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苏州市重新申报并再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奖补。二是认定奖补不再和入库挂钩。第十一条中,对在苏州市申报,且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给予最高15万元的奖补。

(二)完善培育机制,入库评审环节前移

深化科技管理“放管服”改革,加快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机制。培育库入库程序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高企培育库入库评审工作前移,第六条中,各市、区科技部门负责辖区内入库申报企业的材料受理和专家评审工作,组织专家对企业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评审,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对申请企业进行综合审查,提出入库推荐名单,并在所在地科技部门官网上进行公示。各市、区科技部门将符合条件的入库企业推荐上报市科技局,市科技局将各市、区推荐入库的企业纳入市培育库。

(三)简化下达流程,规范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相关文件直接给予奖补,企业无需申请。在资金下达前,市科技局根据《苏州市市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拟资助企业进行信用审查,并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第十三条中明确,培育奖补资金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要求的技术创新,重点用于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业态创新及有关人才奖励。

(四)创新培育服务,加强工作指导培训

第十六条中,市科技局建立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管理服务系统,负责服务系统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第十七条中,各市(县)、区进一步健全以地方为主的培育工作体系,完善政策落实工作机制,营造高新技术企业良好发展环境。第十八条中,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指导培训,明确了市科技局、各市、区科技部门的工作内容,培训的主要内容等。

(五)规范监督管理,全面实行信用承诺

第二十条中,企业作为申报的责任主体,须对入库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作出虚假承诺的将记入不良信用记录。第二十二条中,各市(县)、区科技部门加强对在库企业的动态管理,对已不符合入库条件的在库企业,应及时报请市科技局予以出库,对已纳入培育库的企业,发现在入库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提请市科技局取消其培育资格。第二十三条中,对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的违法行为,按相关规定处理,同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追回奖补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分享到:
0
收藏:
主办单位:太仓市生产力促进中心 运营商: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Copyright @2018 太仓市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8018531号

关注公众号

负责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