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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

来源 : 太仓市双创综合服务平台

发布时间 :2022-07-04

一、认定标准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1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8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注意: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

国家为了进一步加大企业所得税优惠力度,放宽小型微利企业标准,《通知》规定,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300 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 300 人、资产总额不超过 5000 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对其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100 万元但不超过 300 万元的部分,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 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政策依据

(一)《企业所得税法》

(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 号)

三、办税流程

(一)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季度、月份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须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二)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时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专门备案。

四、管理要求

(一)小型微利企业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但预缴时未享受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并及时填写退税申请文书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

(二)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三)纳税年度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将核实企业纳税年度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不符合规定条件且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照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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